【首例!新公司法判了 股东要提前缴纳出资额】7月1日,新公司法正式实施,其中关于股东出资的规定备受关注。当日,北京西城法院依法适用该新规则,审理并宣判了首例案件。在案件中,A公司拖欠员工工资7万余元,但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。张某系A公司持股比例60%的股东,认缴出资额180万元,认缴出资日期为2052年3月15日。根据新公司法第54条,法院判决股东张某应适用加速到期规则履行提前缴纳出资的债务,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。这是新公司法的重大变化。据悉,在新公司法实施前,法院对公司及公司债权人主张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,原则上不予支持。